联系人:胡正东律师电话:13532690835
执业证号:14419200910243768
执业机构;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
地址:东莞南城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
邮箱:939135870@qq.com
939135870
987103158
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,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效民事行为,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由处分人赔偿。
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,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,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