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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闻详情

公司经营不善欠巨款,离婚财产分割与夫妻共同债务

离婚财产分割与夫妻共同债务

李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多年,李先生在婚姻期间创业,因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。同时,夫妻双方共有一套房产和部分存款。在离婚时,李先生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,要求共同承担,王女士则认为李先生的创业未经其同意,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,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。法院经审理,查明债务主要用于公司经营,王女士未从中受益,最终判定债务为李先生个人债务。房产和存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分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