联系人:胡正东律师电话:13532690835
执业证号:14419200910243768
执业机构;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
地址:东莞南城莞太路63号鸿福广场A座21楼A2108室
邮箱:939135870@qq.com
939135870
987103158
离婚少分财产的条件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
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《民法典》
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,导致离婚的,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:
(一)重婚的;
(二)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三)实施家庭暴力的;
(四)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。